芬兰森林保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1页(216字)

芬兰《私有林法》规定:(1)不得破坏森林。破坏森林行为是指危害森林天然更新或人工更新的采伐利用和毁林开荒,以及使用不合理的方式培育森林。(2)森林人工更新和采伐应按区林业局批准采伐期、更新计划进行,并提出实现更新的充分保证。(3)中央林业委员会应就采伐措施的实施向区林业局发出指示或建议。(3)发现破坏森林行为时,由基层法院宣布该森林全部或部分封闭,可恢复森林正常状态或实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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