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76年畜牧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3页(288字)

1976年,美国国会对《批发商与牲畜围场法》做出修正。法律要求每个批发商、经销商或市场代理人必须在交易日后的下一个商业日结束前付给牲畜的销售者足够的牲畜销售货款,除非双方明确同意可采用其他付款方式。国会还在该法中增加了法定信用条款,目的是进一步保护家畜生产者免受无偿还能力的批发商所骗。虽然这一款仅适用于那些年购买额超过50万美元并且只能使用现金支付的批发商,但它规定了法定的信用,在这种信用条件下,所有的肉类存货、应收款项和货款收入都将为所有未得到批发商的现金支付的销售者的利益而被保管,直到他们出售的家畜得到足额的支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