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吸收外资结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15页(254字)

台湾《外国人投资条例》规定,投资人依本条例享有结汇的权利不得转让。但投资人合法继承人或经核准受让其投资其他外国人或华侨,不在此限。投资人得以其投资每年所得净利或孳息,申请结汇。投资人自投资事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届满1年后,应以其经审定之投资额,全额1次申请结汇;其因投资所得资本利得,亦同。投资人申请结汇贷款投资本金及孳息时,从其核准约定。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由行政当局规定。投资人依前条规定申请结汇后。应于2个月内检具结汇证实书及有关文件报请投审会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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