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58年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1页(600字)

1958年5月7日,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联邦议会公布《关于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法令》,由16章137条组成。本法令规定:(1)农民可以联合组成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合作社可在自己经营范围内,创办经济企业、作坊和独立经营单位。(2)合作社可租赁或使用本社社员或其他人的土地,可使用社所有制土地。(3)未经合作社同意,经济企业、作坊和独立经营单位不得改变或停止自己的主要经营,但可扩大和增加其经营。(4)合作社的财产是社会所有制的,由合作社进行管理。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没收合作社的财产。(5)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机构有:社员大会、合作社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员。(6)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创办企业和作坊,以经营本社经济活动中有条件独立经营的项目,只能出售本合作社生产的产品,其价格由合作社规定。(7)合作社和社员间财产关系应签订书面合同。社员根据合作社规定,向合作社缴纳规定价值的财产作为股份。(8)为了执行共同经济任务,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可以联合为业务联社,业务联社是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经济联合会。(9)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可以在一个县或几个县、人民共和国或整个联邦的范围内,建立自己的联社。联社是法人,可以创办经济企业。(10)农业劳动者合作社的社员数少于10人,该农业劳动者合作社也应停办。(11)违反本法令有关规定,可处以1000至50万第纳尔的行政罚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