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私有林封闭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1页(533字)

芬兰《私有林法》第4条规定:(1)发生破坏森林行为时,如果不属原封林命令和封林协议的范围,应宣布该森林全部或部分封闭,得恢复森林正常状态或实现更新。(2)封闭森林适用于以禁止的方法或无限制地采伐林木、利用林地、或两者兼有的情况。封闭的范围和时间视需要情况而定。(3)为家庭自用采伐自有森林或利用林地放牧均不受封林命令禁止。但森林更新要求禁止者除外。为家庭自用而采伐林木,不得缩小森林的生产规模至一般规模以下。第5条规定:(1)封闭森林的命令得由森林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发布。(2)必要时区林业局有权宣布所属森林暂时封闭,以保证被破坏的森林得以更新,或防止森林受到进一步破坏。当根据本法第10条签订了封闭协议或法院作出其他判决时,封闭命令方可解除。(3)当采伐中出现破坏森林的苗头时,或森林已遭到破坏时,区林业局首席林务官和被授权的林务官有权发布禁伐令阻止破坏森林或继续受到破坏。禁令得形成文字,立即生效其有效期不超过20天。如果森林已遭破坏,区林业局应立即考虑采取措施,按本法规定的程序发布封闭森林的命令。如果采伐,尚未造成森林破坏区林业局应建议和指示努力排除破坏森林的险情,当这些建议和指示付诸实施后,应撤销禁伐令。

分享到: